2022年4月18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朱某某销售假药伸筋壮骨胶囊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为位于经开区的一家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该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利多卡因注射液★■、曲安奈德注射液、韩国维生素C注射液以及在国内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纽拉美丝◆◆■◆◆★、艾丽薇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东国水光针用于医疗美容业务。此外还购进裸瓶化妆品、多款标示国外生产的无合法来源的动能素产品,用于生活美容等业务。经查明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698元、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3770元、化妆品货值26000元。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厂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区内有2台包装机■◆◆,12名工人正在对防护服进行贴标打包。经查★◆◆★,高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入白胚防护服★■■★■,同时委托他人定制■★“稳健医疗■★★◆◆★”“3M★■★”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组织工人包装生产假冒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现场共查获尚未售出的“稳健医疗”标识的防护服840件、“3M”标识的口罩9600只、“3M■★■”标识的防护服43680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防护服2万余件★★■★■、口罩3◆★★★◆◆.8万余只,销售金额40余万元,货值金额216余万元★★■。现场查扣的防护服经检测抗静电性能等多项指标不合格,且经鉴定上述防护服和口罩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桐乡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4月7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朱某某在淘 宝平台某店铺销售的伸筋壮骨胶囊进行抽样,经检验,样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该药物成分为化学药品◆★■◆,同时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5中规定的抗风湿类中成药禁止添加的化学药品。该伸筋壮骨胶囊不仅属于无药品生产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生产的中药制剂◆★★■■■,同时还含有包装未标示的化学药物★◆■■◆■,经鉴定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2月■★◆,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月以来,郎某某等人通过网购维生素C片,撕掉瓶身标签后分装等方式,将药品进行再包装,加工制成假◆■■“片”等药品,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平湖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对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9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嘉兴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467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药店销售劣药、过期医疗器械、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义齿有限公司无证生产未经批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原材料、罚款人民币15273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芭克硅凝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产品、并处罚没款84598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1年5月26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区某医院门诊大厅查获由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置的自动售货机中售卖的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芭克硅凝胶涉嫌假冒,后经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确认为假冒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以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芭克硅凝胶■★■◆◆★,并设置在某医疗机构的自动售货机中对外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230元。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2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金某某团伙销售假药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药店阴凉区虽开启了空调,但推拉门敞开未关闭,阴凉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5摄氏度,明显超过了阴凉区的温度要求。进一步检查发现,货架上的“维生素B1片■★”★■◆★“复方陈香胃片■■”等18种共28盒(瓶)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2425◆◆■.5元;2盒医疗器械“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30元★◆。在后续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的进销货记录不对应★■,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去向不明。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下午★★◆★,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嘉兴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衡力和保妥适品牌的注射用肉毒毒素不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系从某医院的医生处购进了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1550元■◆★★■。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9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12月27日,接线索通报◆★,海盐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的钱某某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包装上标注“国药准字Z20060773”和“国药准字Z20036077”的关节再生胶囊共49盒。经查,当事人钱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上述关节再生胶囊,对外宣称对关节炎◆★★★、肩周炎等关节疾病有显著疗效,并以40元/盒的价格向周边老年顾客兜售★★。经查明,钱某某销售的关节再生胶囊上标注的药品批准文号系伪造,经鉴定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2年6月,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秀洲区油车港镇■★★◆、王江泾镇、新塍镇有“医生”高价推销“羚羊角★■◆◆★★”◆■■★。经过多方排摸暗访,2022年8月■★◆◆★,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涉案团伙进行收网打击◆◆◆■■,经检测,“羚羊角”鉴定为◆◆■“假药”。经查明■◆◆◆■,该团伙自2020年4月起,假冒医生身份利用◆★◆★◆“木瓜干■◆★★”“黄芪★■★◆”等物品冒充◆◆■◆★◆“羚羊角★◆★■★”进行销售★★◆★,流窜在嘉兴市各镇及苏州市吴江区作案,销售假药同时还虚假捏造宣传“羚羊角”活血补气等功能,谋取高额暴利。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4月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牙科基台生产的义齿车铣仪、全瓷机各一台◆◆★■★,均处于使用状态◆■,仓库内还发现牙科基台原料钛合金共111包◆◆★★■◆。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基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无证生产个性化牙科基台用于后期牙冠制作,截至案发,当事人无证生产个性化基台共计货值金额101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6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4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片案移送公安机关。